| 《工会法》《江苏省实施〈工会法〉办法》等都规定:根据政府委托,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(工作)者的评选、表彰、培养和管理工作,并负责日常管理。
2005年6月,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《关于南京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标准框架意见的通知》,通知中指出:要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“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,细致入微地关爱劳模”的讲话精神。建立健全劳模管理工作体系,完善劳模管理基础工作,全面提高劳模管理水平,实现劳模管理工作标准化、规范化和制度化。通过加强和深化劳模管理,最大限度地调动好、保护好和发挥好劳模的先进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为建设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的新南京建新功立伟业。通知要求,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模身份社会化、社区化的趋势,必须建立社会和单位共同参与的“1+1”劳模管理组织新体制,各区县在年内要全部成立劳模协会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2005年12月30日,鼓楼区召开劳模协会成立大会。大会选举产生了南京市鼓楼区劳动模范协会理事会成员;选举产生了南京市鼓楼区劳动模范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通过《南京市鼓楼区劳动模范章程》,区劳模协会正式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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